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31号令和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(2006)26号文件精神,镇江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年审对象
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、事业、团体、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(含外资、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和外地驻镇单位、省部属单位)。以上单位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,每年度必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二、年审时间及地点
每年3月31日前。
京口区、润州区、镇江新区的区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,到所属区残联年审;其他单位全部到镇江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年审。
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地址:南徐大道西延段233号一楼市残联办公区内(江科大西校区斜对面、18路终点站)
电话:0511-85112027 85113201
三、年审需携带下列资料(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)
1、已填写完成的《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》;(本报表可在镇江市残联网站下载,网址:http://scl.zhenjiang.gov.cn/)
2、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二代证)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》原件、复印件;
3、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、复印件;
4、本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(个人对账单)原件、复印件;
5、上年度劳动部门出具的年检报告书或单位上年度末的劳资报表原件、复印件;
四、其他事项
对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的单位,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。每年3月31日前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期,请各单位按时年审,不再另行通知。
特别提醒:根据中残联残联发(2008)10号、江苏省残联苏残发(2008)65号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政办发(2009)75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。
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